基本案情:
孔某17岁时开始跟着一帮社会青年混,整天不务正业,偷鸡摸狗,仗着自己“未成年”,觉得就算是被警察抓到,也出不了什么事,有天晚上在街上瞎晃悠的时候,见到停放在路边的的1辆红色摩托车(价值人民币3500元)无人看管,于是将该车推走并停放在住房附近准备供自己使用。次日9点左右,孔某将该车推至廖某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换锁时,廖某怀疑该车是赃车后当场报警,孔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,在审讯时,警方发现孔某也参与了之前的2起团伙盗窃,孔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,但声称自己是未成年人,不用负法律责任。
争议焦点:
孔某实施盗窃时未满18周岁,是否不用负刑事责任?
律师观点:
虽然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是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办理未成年犯罪的一项最重要的法律原则,但”惩罚为辅“并不是说不惩罚!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【刑事责任年龄】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
可以得知,孔某已满16周岁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