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:
廖某终日游手好闲,拿着父母的退休金过日子,某天浏览手机网页时看到有人收购银行卡的信息后,便主动添加对方的微信,并与对方协商好买卖银行卡的价格、交易方式等。廖某因担心对方可能将银行卡用于洗钱或其他非法行为,故未将名下已有的银行卡出售给对方,而是立即去银行开办了3张新的银行卡,并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邮寄过去,收到对方支付的卖卡酬劳后,立即将对方微信删除。3个月后,廖某因为名下银行卡无法操作,于是前往银行查看,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到其名下的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遂报警,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并将廖某抓获,经查,廖某出售的3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其中被立案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00元,帮助支付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00元。
争议焦点:
廖某卖自己的银行卡被抓,会坐牢吗?
律师观点:
现在的年轻人接触网络新鲜事物机会增多,从中获取的非法信息渠道也随之增多,不法分子瞄准“商机”,以小恩小惠对年轻人进行利诱,而绝大多数年轻人对于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及其危害性不了解,大部分人抱着侥幸心理想从买卖银行账户中牟利,甚至有人直到被警方控制仍认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不违法,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,本案中,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是要判刑的!
法条链接:
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